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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公告:企业所得税大变!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时间:2025-09-23 10:09:23新闻来源:用友软件浏览量:

企业所得税又有变化,10月1日起执行!快跟着石家庄用友软件一起来看一下!

1、优化企税预缴纳税的相关变化

2、企业所得税优惠汇总

3、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风险提示及自查要点

4、企业所得税全新税率表

 

 

01

 

企业所得税变了,

10月1日起执行!

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新政正式执行。

企业具体实施时间安排:

  • 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 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变化要点: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变化

1、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新增了两个项目

职工薪酬项目:企业填报职工薪酬相关事项,税务局能详细掌握企业人工成本情况。

出口方式项目: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需要详细填报出口方式相关信息。

2、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

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优化思路,本次修订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了多个项目:

3、新增“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便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时自主申报。

4、新增了“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需要填报申报此项。

 

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重大调整

1、表单中新增“总机构分摊”“财政集中分配”“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等数据项,结构更清晰、更利于企业核对。

2、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实现预缴与汇缴一致化

本次修订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将汇算清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具体计算流程为:

第一步: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总分摊;

第二步: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

第三步:最后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案例】A公司是2024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分别在山东省、陕西省、天津市设立了B、C、D分支机构。2025年9月,天津市D分支机构注销。A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均按规定及时并准确完成汇总纳税信息备案。2025年第1季度预缴时,B、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10%、40%、50%。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A公司发现第1季度分配比例计算有误,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为30%、60%。

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A公司各季度税款和分摊情况如下:

 

(1)A公司各季度税款计算

(2)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

 

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B、C、D分支机构均参与分配,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分配比例计算有误,应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由于D分支机构已经注销,其不再参与分配,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分支机构按照20%、8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上述计算规则类推,具体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

 

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前期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情形,新计算方法将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

 

案例中,由于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C、D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错误,在第二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5万元;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5万元;B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没有错误,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D分支机构注销后,需重新计算分配比例,在第三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B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1.75万元,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1.75万元。

02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汇总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300万以内,实际税负5%。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对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根据财税〔2017〕79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8、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

03

 

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风险提示及自查要点

 

成本费用类

 

1.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支出的依据。可能存在发生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而税前扣除,且未作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核实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而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号)

2.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按规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能存在列支离退休职工费用、个人学历教育费用、个人车辆油费及修理费、员工家属区物业费用、员工子女教育费、高管商业保险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税前未做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相关科目,结合相关原始凭证附件具体内容,判断费用、成本列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税前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3.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设立分支机构,同一项支出在不同分支机构中重复列支;高管工资在总公司和分公司重复列支;同一张发票重复列支支出等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明细账及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存在重复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4.其他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未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列支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等)未做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明细,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情况,核实列支的不得扣除的项目是否已纳税调整,若存在未调整的情况需进行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5.工资薪金支出未按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税前扣除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未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等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等,确定用工类别,核对人员范围,核实是否将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人员费用,以及离退休人员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查看“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实职工薪酬明细,结合工资薪金制度,确认支付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6.职工福利费未按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可能存在未准确归集核算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超额扣除福利费,将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计入其他费用全额列支等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职工福利费明细账,核实职工福利费是否按规定范围进行归集;根据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及比例计算准予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与实际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和纳税申报中的职工福利费进行比对,确认是否需做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一条

7.工会经费未按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可能存在将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未冲减已计提的工会经费,造成重复列支;计提但未实际拨缴工会经费;超额缴付工会经费未做调整;未按规定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直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风险。

合规自查:

结合“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管理费用”的发生额明细,查看是否存在将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未冲减已计提的工会经费的情形;是否超标准税前扣除;是否按规定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0 号)

8.职工教育经费未按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职工教育经费,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能存在未准确核算归集职工教育经费,将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列支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将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项目列支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实际发生金额可能超过扣除限额,未做纳税调整,少计税款等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明细,根据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计算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查看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确认是否规范职工教育经费的财务核算;对超限额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 号)

9.业务招待费未按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可能存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规定标准税前扣除;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项目计入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将应归入业务招待费的项目计入其他费用等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和列入其他费用账户的招待费发生额;查看销售收入等科目,确认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核实是否已按规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10.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未按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能存在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未纳税调整,支出超过规定标准税前扣除;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项目计入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项目计入其他费用科目。(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限额为 30%;烟草企业不得列支)

合规自查:

查看“管理费用-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明细账和列入其他费用账户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查看销售收入等科目,确认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核实是否已按规定计算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存在分摊协议的,是否按规定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

11.公益性捐赠支出未按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可能存在将直接向受赠人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支出税前列支,或未将超过扣除限额的公益性捐赠结转至以后年度(三年内)税前扣除等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明细账及原始凭证,核实账务核算的公益性捐赠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核实捐赠计算的基数、比例是否正确,有无直接捐赠给受赠人并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况,是否将超过扣除限额的公益性捐赠结转至以后年度(三年内)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 年第 20 号)

1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按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8%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可能存在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按限额税前扣除;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满足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却在税前扣除;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将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在税前扣除等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明细账及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将应计入资产成本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向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是否除向个人代理以外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采取非转账方式,是否超过限额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72号)

13.超标准列支五险一金

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列支的实际缴存的五险一金,是否符合列支范围、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限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二条、第三条

14.超标准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风险提示: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可能存在超标准列支该部分支出未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核实是否提取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会计计提和支付情况,确认是否存在超比例列支或只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而税前列支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15.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可能存在为职工、高管投资者等购买商业保险税前扣除未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商业保险合同,核实是否存在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的情况;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核实不属于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保险费是否做了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 号)第一条

16.利息支出未按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通过统一贷款获取资金,拨付其下属独立核算子公司使用,未确认利息收入,并将产生的利息费用全部在母公司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税前扣除未纳税调整。

合规自查:

查看贷款合同、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以及利息收支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提供给子公司使用的贷款利息在母公司税前扣除的情况。查看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额是否大于实收资本余额,结合对外借款支付利息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情况,自查是否存在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的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

17.预提费用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设置预提费用科目,税前列支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预提款项,如预估清算土地增值税;年末应付工资贷方有余额,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发放,以上预提款项未做纳税调增处理,可能存在少缴税款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应付职工薪酬”“预提费用”“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等科目是否有年末余额,对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有效凭证的费用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上年计提的工资,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发放是否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二条

18.租赁费及相关税费未按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以下未按规定列支租赁费用的风险: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未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一次性列支租赁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未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分期扣除;将租赁时发生的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

合规自查:

查看“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核实是否将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均匀摊销,是否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期限计提折旧;核实是否将由出租方承担的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计入“管理费用”列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19.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计提的不可税前列支的各类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在税前列支,未做纳税调整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当年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梳理,对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20.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可能存在取得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征税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但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折旧、摊销未单独核算,税前扣除该部分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资产类和费用类科目明细账及凭证,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析是否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资产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做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

21.股权激励的工资薪金支出未按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需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合规自查:

执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可通过对比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与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将股权激励预提费用税前扣除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

22.为非居民企业承担的相关税金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与非居民企业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在中国应缴纳的税款由境内企业承担,境内企业取得非居民企业开具的注明金额不包含代扣代缴税款的发票,可能存在将代扣代缴的相关税金作为成本或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合规自查:

查看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为包税合同,结合成本费用类科目及相关业务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其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包括代扣代缴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资产类

 

23.应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未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合规自查:

查看相关借款合同,核实是否存在专门借款,或者为购置各类资产发生的借款;查看“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类科目,核实借款利息是否计入资产的计税成本。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24.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未按规定计入资产初始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一次性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手续费支出”等明细科目以及相应的记账凭证,核实是否存在交易费用,该项费用是否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三)损失类

 

25.资产损失未按规定申报扣除

风险提示:

各项资产损失在申报当年未进行会计处理或未按照税法规定申报扣除。

合规自查:

查看“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明细,核实是否发生资产损失以及资产损失的时间、类型、金额和会计处理。自查留存的资产损失资料,核实申报扣除的损失是否与实际发生一致,是否在当年已经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第 25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15 号)

26.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不合规

风险提示:

2017 年度及以后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可能存在留存资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明细,核实是否发生资产损失以及资产损失的时间、类型、金额和会计处理。自查留存的资产损失资料是否完整,分析申报扣除的政策依据、理由是否充分,申报扣除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数据之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第 25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15 号)

27.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风险提示: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可能存在将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存在境外营业机构亏损的企业可查看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列情况,核实是否将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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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全新税率表

由石家庄用友软件编辑,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微观、 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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