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遭遇税务稽查,原因是同时在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这让我感到困惑:难道税法不允许个人从两家及以上单位同时获取工资薪金所得吗?
我的疑问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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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是工资薪金,另一处就必须是劳务报酬? 这种区分依据是什么?是否存在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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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的报酬究竟该如何定性? 是按工资薪金申报,还是必须归为劳务报酬?实操中如何规范处理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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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处取得工资被税务稽查
综上所述,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毛某身份证复印件(由***市***置业有限公司提供);
2. ***市***区税务局移送材料;
3. 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尾号7369、农业银行尾号5677);
4. 供职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市***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5. 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及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结合《***税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税务局公告***年第***号)附件16.偷税之裁量基准,拟对你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21497.64元1倍的罚款,计21497.64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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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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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目前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征管力度加强了,针对虚假填报年度所得、未进行年度汇算、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开始进行稽查,并公布了一批案例。
很多自然人都被立案稽查,这些行为被定性为偷税,不仅需要追缴税款,还会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自然人取得多处工资,拒不汇算是违法行为,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应该遵守税收法规,及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不必要的处罚。那个人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违法吗?如何申报个税呢?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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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处重复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
被预警了怎么办?
近期多地税局严查重复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多个小伙伴收到税局消息提醒:
收到提醒原因分析:
1.多处取得工资薪金
若客户同时在两家或以上单位任职(如兼职、跨单位任职),每处单位在预扣预缴个税时均扣除了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导致系统检测到重复扣除。
2.跨年度或更换工作单位
若年度内更换工作单位,新单位与旧单位可能在同一月份均扣除了5000元减除费用。
3.其他收入类型误操作
劳务报酬、稿酬等收入类型不适用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若误操作可能导致系统误判。
▶ 四步化解预警风险
1️⃣ 确认扣除主体
登录个税APP→【个人中心】→【任职受雇信息】→选择工资更高的主体公司作为扣除方
2️⃣ 通知公司修改设置
联系其中一家财务公司财务进行修改操作: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人员信息采集】→选择员工→修改"是否扣除减除费用"为"否"
3️⃣ 是否更正往期申报?
① 如果是2025年1月重复扣除减除费用的,个人认为下月申报时再改成“否”,减除费用变成0就可以了,反正预缴是累计算法,1月少缴的税,2月补上就行了。
② 如果是2024年重复扣除减除费用的,等到3月1日开始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汇算清缴就行。(地区不同,各地税局要求不同,以当地税局为准)
4️⃣ 汇算清缴最终确认
次年3-6月通过个税APP合并申报:
系统自动归集两处收入→重新计算税款→多退少补
▶ 高频问题解答
Q:同时在3家公司领工资怎么处理?
A:只能选择1家扣除5000元,其余公司均不得扣除
Q:专项附加扣除能否多公司分摊?
A:所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房贷等)仅可选择1处扣除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可在一处享受基本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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